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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日期: |
112.12.06 |
發文字號: |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133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一、為規範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矯正機關對於法務部內部網路資料之查詢利用,避免網路連線取得法務部及其他機關保存管理之個人資訊不當使用或外洩,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指經本署及所屬機關各使用單位主管核准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之專責查詢人員(以下簡稱專責查詢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部內網路資料,指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以外之單位,經法務部網路連線提供本署及所屬機關查詢或透過本部網路與部外機關作資料交換所得之各項電子資料。
三、專責查詢人員應親自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非經配用識別碼及密碼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識別碼及密碼查詢資料。
四、專責查詢人員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部內網路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注意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五、本署及所屬機關應設置「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指派專責查詢人員管理,該紀錄簿至少需有查詢人員、查詢時間、查詢對象、查詢原因等欄位;專責查詢人員查詢部內網路資料時,應登載「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經科室主管或其授權人核准始得查詢,並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六、非有查詢權限之人員因公務需要,有必要查詢部內網路資料時,應於「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登載,經科室主管核可後,由專責查詢人員代為查詢,完成後並交申請查詢人員簽收。
七、專責查詢人員申請識別碼及密碼應填具「法務部資訊系統帳號申辦表」;專責查詢人員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填具「法務部資訊系統帳號異動通報單」,經各機關審查核可後,送法務部資訊處辦理。
八、本署及所屬機關主兼辦資訊人員應每月列印部內網路查詢紀錄交政風人員會同抽查,核對報表所列部內網路查詢紀錄與「部內網路資料查詢紀錄簿」所登載之查詢對象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該抽查紀錄至少保存五年備查。
九、本署及所屬機關每月應查核部內網路各項查詢資料是否為業務之必要,並作成紀錄陳報首長核閱,若查核發現確有非因業務需求取得個人資料之情事,應立即將事件原委循行政程序報送法務部;另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彙總上年度抽查結果及處置情形、應用財政資料查核情形複核表循行政程序報部核備。
前項各項查核每月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且每月至少應抽查十筆,單月查詢數十筆以下者,應全數查核。
十、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請依法務部資訊安全行政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本署將不定期查核所屬機關是否確實依前述規定辦理,查詢結果並陳署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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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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