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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之「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調查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調查局 |
發文日期: |
112.11.23 |
發文字號: |
調保字第112195133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行政院核定修正之「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
說 明: |
一、依法務部112年11月17日法綜字第11200287290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1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21041269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行政院已分行各部會、行、總處及地方政府,並副本送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
三、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外版及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農業部、文化部、數位發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大陸委員會之機關副首長,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之機關首長兼任之。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報之機關副首長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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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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