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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2.11.07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20453391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二、律師因受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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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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