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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2.11.07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2045339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二、律師因受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