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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訂定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逐點說明及停車違規勸導單)乙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12.11.02
發文字號: 嘉檢松總字第1120900132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逐點說明及停車違規勸導單)乙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相關,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一、為規劃管理本署停車空間使用,有效管制停車空間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於檢察機關性質特殊,考量安全及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據規費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免徵停車費。
三、本署停車場計有地下室汽(機)車停車場及平面汽(機)停車場,分別供本署公務車、員工及洽公民眾使用。使用區分如下:
   (一)地下室汽車停車場:專供本署公務車及獲安排停於地下室之檢察官、主管、身障員工使用。
   (二)地下室機車停車場:專供本署公務機車及員工機車使用。
   (三)平面汽(機)停車場:
       1.東北側汽(機)車停車區:專供本署員工、洽公身障人士及孕婦親子使用。
       2.東側汽車停車區:專供公務、身障人士及孕婦親子使用。
       3.南側汽(機)車停車區:提供洽公民眾使用。
四、本署停車場採柵欄管制,夜間不提供停放,但執行公務者不在此限。
五、東側及南側汽(機)車停車區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止,其餘時間採柵欄管制。
六、停車場柵欄於當日下午六時關閉後,若經法警室巡查停車場尚未駛離之車輛為非當日洽公民眾或執行公務者,逕行開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違規勸導單」。
    欲自行駛離之車輛,須至法警室辦理領車手續,除當日洽公民眾並能提出證明者外,其餘須持證明文件並簽收領取「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違規勸導單」後始得將車輛駛離。
七、洽公單位或送貨廠商臨時停放本署地下室停車空間,如有妨害進出或佔用車道等情事,得通知總務科或法警室協助處理,以維持停車秩序。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本署得逕行將該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協助,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負擔:
    (一)無法提出證明當日至本署洽公,經勸導三次以上仍不改善者。
    (二)於非停車場開放時間,未經本署同意使用停車場者,逕行開立勸導單,經勸導三次以上仍不改善者。
    (三)未經本署同意,未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或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四)占用公務、身障人士及孕婦親子停車格者。
九、本署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因素時,本署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
    使用人如在本停車場內與他車發生行車事故者,由使用人自行處理。
十、停放於本署停車場之車輛,禁止放置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署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因未遵守本要點規定致生損害者,亦同。
十一、本署得視業務需要,隨時採行部分或全部管制停車場之使用,不對外開放。
十二、停車場之整體規劃、分配及管理等工作由總務科辦理;維護停車秩序、監控、處理違規事件及其他安全維護,由法警室辦理;其他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工作,由政風室協助辦理。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規定,並公布週知。
十四、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或停止適用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