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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 |
發文日期: |
112.10.03 |
發文字號: |
嘉監總字第112002973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一、為服務民眾,維持進入本監停車場人車安全與環境品質,並加強停車場之管理,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停車人使用本監停車場,應遵守本停車場管理要點之規範。
三、本監停車場泛指於本監及本監管理之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及其眷屬宿舍劃有停車格之停車位(含搭蓋車棚者),依其使用目的可區分為接見、洽公、公務、參訪、員工及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供車主依其使用目的停放。
四、進出本監車輛嚴禁攜帶易燃物,且不得任意棄置垃圾雜物。
五、車輛進出本監停車場應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並限速 10 公里以下行駛,不得亂鳴喇叭或製造其他噪音。
六、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得逕行將該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協助:
(一) 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 於非上班、非辦理接見或非開放參觀時間,未經本監同意使用停車場者。
本監員工及其眷屬與舊監眷屬停放車輛於指定停車場者,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七、本監停車場僅供停車用,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若有損壞或遺失情形,概不負責。
八、於本監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自行或洽警察機關協助解決,與本監無涉。
九、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致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停車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監得拒絕其使用停車場,並將其驅離。
十一、 停放於本場之車輛不得從事與停車目的無關之行為,情節重大者,本監得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十二、 停車場一律暫不收費。
十三、有關停車場之使用管理事宜由本監指定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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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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