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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
發文日期: 112.09.05
發文字號: 東戒所總字第1120400986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機關改制,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且無修正實益,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及部內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105年11月03日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並同意依本要點處理。
三、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設置之家屬停車場(含殘障停車場)、員工停車場、洽公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
四、家屬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止,逾時關閉,夜間不提供停放。
五、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會客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本所地屬偏僻,交通不便,為服務同仁、外賓、訪客之便利,本停車場一律暫不收費。
七、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八、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九、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所概不負責。
十、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所無涉;若損毀公物照價賠償。
十一、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二、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整潔。
十三、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及營業行為。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