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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發文日期: 112.07.20
發文字號: 南二監總字第1121000792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監設置之員工停車場、洽公及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
三、  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並暫不收費。
四、  使用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並同意依本要點處理。
五、  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及營業行為。
六、  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七、  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八、  遇有特殊公務需求,實施停車管制時,應配合辦理遵守規範。
九、  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監無涉。
十、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
十一、  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二、  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整潔。
十三、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並得因實際需要適時修訂或增刪,並公佈實施之。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