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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民眾陳情(請願)案件處理程序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日期: 112.07.10
發文字號: 基所秘字第1120500566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民眾陳情(請願)案件處理程序要點」,自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民眾陳情(請願)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上級機關有相關規定可供遵循,且部分內容已不符現行實務需求,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抱怨)事項,順暢民意溝通協商管道,以加強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特訂定本規定及程序。
二、民眾以書面(含傳真、電子郵件)陳情(抱怨)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各科室收到書面時,應將其交至收發室登錄,並由研考單位列管依類別分由各承辦科、室處理,並將辦理情形函復當事人。(二)各科、室承所長指示辦理有關案件,亦應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民眾以電話抱怨相關事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接聽事項紀錄於電話紀錄簿陳核,研考單位追蹤列管。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科、室者,得轉接秘書室處理,陳情(抱怨)事項非本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抱怨)人,並轉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四、民眾親至本所陳情(抱怨)相關問題者,受抱怨之相關業務主管利用適當場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化解爭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科、室將抱怨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由研考單位登錄列管。民眾親至本所抱怨相關事項,必要時得請政風人員會同處理。
五、研考單位對各科室處理之民眾陳情(抱怨)事項,應紀錄具體抱怨事項、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等,以便追蹤處理情形。
六、各科室人員處理完成民眾陳情(抱怨)事項後,至本所研考單位解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