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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五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2.06.27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20451835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五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及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五、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檢察業務簡介二小時。
(二)法律常識三小時。
(三)偵查程序概要三小時。
(四)傳譯之專業技能二小時。
(五)傳譯之倫理責任二小時。
(六)實務演練三小時。
檢察署得視需要,增加講習之課程及時數,並得於講習前測試備選人之國語程度,經測試合格者,始准參加講習。
前二項規定,於依第三點第三項規定遴聘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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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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