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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補考及成績複查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2.05.03
發文字號: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40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補考及成績複查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補考及成績複查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須知

一、為規範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受訓人員辦理成績複查之申請期限及相關程序等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訓人員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於各該考試成績公布後二日內(含當日)向本署申請,並填具「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件)後始完成申請程序,每科目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本署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五日內查復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員。

四、複查成績,應核對申請人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對申請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人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採用非選擇題式試題者,應調出申請複查科目之紙本試卷,以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列印試卷影像檔及各題分數,以及閱卷人員評閱資訊與電子簽章。核對試卷座號及筆跡無訛,查對試卷成績後,復知申請人員該科目之各題分數,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採用選擇題式試題者,應調出申請複查科目之紙本試卷,核對試卷座號及作答方式無訛,查對申請人員作答選項及試卷成績後,復知申請人員該科目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如遇有特殊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員之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申請人員作答方式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無法正確計分時,應復知申請人員。

()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

五、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受訓人員全部試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

六、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