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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2.04.27
發文字號: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17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圖書館管理及使用須知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書刊資料管理及服務有所遵循,以達成支援教學與訓練工作之目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適用範圍:本館圖書、報紙、期刊、視聽資料之借閱及盤點。
三、適用對象:本署職員(工)、授課講座、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及受訓人員。
四、館藏發展原則:本館蒐集資料範圍以矯正、犯罪、心理及社會科學類為主,兼及其他相關類科。館藏資料應符合本署教育訓練目標,以支援教學及訓練研究,配合教學活動,達成教授實用技藝、培養專業人才之宗旨。
五、本館開放時間如下: (一)書庫: 1.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開啟,下午五時關閉。 2.週五:上午九時開啟,下午四時三十分關閉。 3.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二)期刊區: 1.週一至週四:上午八時十分開啟,下午九時三十分關閉。 2.週五:上午八時十分開啟,下午五時關閉。 3.週六、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三)受訓人員研習上課時間不得進入圖書館。
六、本館設有書庫及期刊室,出入均由安全系統管制。
七、本館下列館藏,僅限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一)工具書:字典、辭典、六法全書、百科全書等。 (二)珍本書、論文、報紙、期刊及其合訂本。
八、影印本館圖書、期刊、論文,應確實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且不得違法重製,違者需自負法律責任。
九、本署職員(工)、役男、受訓人員於離署(離職及調職、退役或停役、 2 結訓或退訓等)時,應先歸還所借圖書資料,方可辦理離署手續。未歸還者,職員(工)緩發離職證明書;受訓人員緩發結業證書;役男緩發退役或離署證明書。
十、進入本館需注意清潔及衣履整齊,館內禁止攜帶飲料、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並須將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關閉或改為靜音,以保持館內寧靜及整潔,如有違反者得請其離館。
十一、攜入館內之個人物品,請自行擔負保管責任。
十二、借書帳號之申請: (一)本署授課講座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館辦理申請。 (二)本署職員(工)於到職後,可持服務證至本館辦理借閱帳號,離(調) 職時由本館逕行刪除其帳號。 (三)役男於到職後,可至本館申辦借閱帳號,於退(停)役時由本館逕行刪除其帳號。 (四)本署訓期三日以上之受訓人員於報到後,可持學員證至本館申請借閱帳號,結訓時由本館逕行刪除其帳號。
十三、借閱時應出示相關證件(如服務證、學員證等)證明為帳號所有人,若因轉借證件而發生冒用情事者,應自負相關責任;冒用他人名義者,撤銷使用資格。
十四、借閱: (一)本館書庫採開架式,於本館開放時間內,依規定進入書庫自行選取圖書,憑證向服務人員辦理借書手續。 (二)本館視聽資料之借閱,借閱人須憑證告知服務人員欲借閱視聽資料之名稱與單元,由服務人員拿取。 (三)所借之圖書資料若有其他讀者預約,則以預約者優先借閱。
十五、借閱數量與期間: (一)借閱圖書及視聽資料以五份為限。 (二)借閱期間為一星期。
十六、預約: (一)欲借之圖書資料已被他人借閱者,可親至圖書館辦理預約手續。當 3 該圖書歸還時,預約者享有優先借閱權。 (二)同一圖書資料同時以接受二人預約為限,前一讀者圖書資料歸還後,即依預約先後順序通知預約者於三天內(休館日順延)辦理借閱,逾期則取消預約資格,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每人可預約圖書資料數量與規定可借圖書資料數量相同。
十七、續借:圖書資料原借期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得於到期當日或前一天,辦理續借手續,續借以一次為限,續借期限同借閱期限。
十八、歸還:歸還圖書資料時,將圖書交予本館服務人員或投入還書箱。本館借出之圖書,如因清查整理之需,可隨時通知借閱者歸還。
十九、逾期:逾期未歸還圖書者,暫時停止其借書、預約、續借等權利,並發催書通知,借書人如於五日內(休館日順延)仍未歸還者,受訓人員將通知帶班教輔人員代為告知,本署職員(工)、役男將個別通知,如仍於五日內(休館日順延)未歸還者,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借書、預約、續借等權利二至三週。
二十、閱覽論文、期刊、報紙,請一次取一份;閱畢應放回原位。
二十一、本館期刊區之座椅係供閱覽時使用,不得用物品或書籍預佔座位。
二十二、本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休館日提前)閉館進行盤點,盤點日前二星期得通知收回借出之圖書資料。
二十三、借閱本館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加註記號、污損、折角、毀壞等情形時,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賠償。
二十四、若無法購得同版本或新版本之圖書資料,應以原書價錢現金賠償之。
二十五、前項賠償之國內圖書資料應於借期截止日起一個月內,國外圖書資料應於四個月內,購得賠償之,若屬無法購得時,則應一個月內繳清賠償金。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