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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2.04.14
發文字號: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16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使用公物領繳賠償須知

一、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受訓人員愛惜物力,減少公物損失,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有關公物領繳賠償,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訓人員報到及結訓時領繳公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訓人員報到後服裝、講義、簿冊等公物發放,由本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憑受訓人員名冊,發放各受訓人員確認。

(二)受訓人員領受物件須自行細密檢查,如發現損壞及不堪使用時,須立即報告更換。

(三)受訓人員應於結訓前,按教輔人員指示收繳歸還公物。

三、受訓人員因故退(離)訓時,應於辦理離訓手續時繳還公物。

四、受訓人員未依指示繳還公物、對公物保管不善或私取公物者,依下列情形辦理:

(一)應於事發或知悉當日,據實書寫報告陳報教輔人員,教輔人員應詳加調查,簽註意見並層報核辦。

(二)公物之賠償得依照事實,責令受訓人員作部份或全部價格賠償,或賠償現品。

(三)情節嚴重者,除依前二款辦理外,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及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或相關法令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