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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發生性侵害案件處理作業流程」,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發文日期: 112.01.18
發文字號: 嘉所秘字第1120000540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發生性侵害案件處理作業流程」,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發生性侵害案件處理作業流程
說  明: 一、旨揭作業流程因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及相關授權辦法於109年7月15日正式施行,原作業流程內容與現行法規多有牴觸之處,故無繼續辦理必要,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作業流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管教人員發現收容人疑似遭受性侵害,應立即通報中央台、戒護科長或督勤官。
二、中央台接獲疑似性侵害案件通報,應即派員將加害人與被害人分別隔離,男性收容於隔離舍(女性收容於女所隔離房),以避免被害人遭受脅迫或其他不利情事。
三、戒護科應指定科員(女所由女所主任或資深主管)調查瞭解性侵害事件及其發生原因,並蒐集監視錄影資料及相關證據、製作筆錄及調查報告。
四、原場舍開立加害人與被害人之「收容人重要行狀通報單」,並由隔離舍日、夜勤場舍主管加強管理與戒護(女所由女性主管為之)。
五、衛生科應提供被害人適當之醫療協助。必要時,戒護外醫診治並開立驗傷診斷書。
六、通報性侵案件調查結果,如下:
(一)戒護科長(女所主任)或督勤官,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向法務部矯正署報告,並填具「重大事件通報表」傳真通報矯正署「囚情動態通報中心」。另事件處理過程中應隨時通報案情之後續發展。
(二)輔導科應填具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訂定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於 24 小時內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嘉義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 24 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三)針對未滿 18 歲之少年辦理通報時,應一併副知嘉義地方法院。
(四)辦理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
七、輔導科應提供被害人適當之保護、輔導及法律等協助,並告知如何追訴與求償,必要時轉介專業人員輔導。此外,得依成年被害人之意願由輔導科適時通知其最近親屬,另未滿 18 歲之少年則通知其監護人、交付執行的法院與觀護人。
八、戒護科(女所)應對加害人辦理違規、列管,並配合輔導科施以輔導。對於疑似觸犯刑事法律之案件,檢具相關事證移送嘉義地檢署依法偵辦。
九、戒護科(女所)應針對性侵害事件發生原因及經過,進行內部檢討,列舉缺失改進事項及預防措施,積極改善,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十、本處理作業流程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