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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發文日期: 111.12.06
發文字號: 東監作字第1110700108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本監矯正藝文展示館已暫停營運,旨揭要點內容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因無涉機密性,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有效管理矯正藝文展示館場地之使用,活化再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館區場地以對外開放參觀為原則,短期提供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或政令宣導及軍事、防災等演習活動之政府機關及舉辦公益活動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得申請使用。

三、申請使用活動範圍、時間及限制:

(一)可供使用場地:更保講堂、中庭、戒護區工場、操場及其他經本監同意之附屬設施(含停車場)。

(二)場地供使用時段:每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周一及國定假日休館)。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館區(含停車場)不提供辦理下列活動:

1.婚喪喜慶宴會。

2.政治或宗教活動。

3.施放煙火、爆竹等危害公共安全之活動。

4.違背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活動。

5.其他經本監認為不宜之活動。

四、場地使用申請方式:

(一)申請時間:應於活動十日(日曆天)前提出申請。但因情況特殊,經本監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受理單位: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總務科

地址:臺東市廣東路 317

(三)洽詢專線:電話:(○八九)三一○一八五 

傳真:(○八九)三一○一八七

(四)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公文(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得免附)。

2.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

3.場地使用契約書。

4.場地使用切結書。

5.場地使用申請審查表。

6.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7.個人身分證影本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8.活動企劃書(內含活動場地配置平面圖)。

上開申請文件除申請公文及活動企劃書由申請使用人自備外,其餘由本監提供。

(五)申請案自核准日起,場地使用契約即生效。

五、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因故毀損館區建物本體、展品或附屬設施情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使用人於佈置場地時,非經機關同意不可變動原有設施,不得於館內建物之牆面、地板及設備使用漿糊、膠紙、鐵釘、圖釘及任何塗料等材料,其懸掛旗幟、布條、張貼海報等亦同,亦不得擅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使用火把、炮竹等,如造成事故或毀損,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得依相關規定移送法辦。

七、館區內一律禁止吸菸、嚼食檳榔及飲酒,前揭行為經本監人員勸阻無效者,本監得逕行取消或停止其場地之使用權利,並應即撤離機具設備及人員,其衍生之損失應由使用人負擔,且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使用人應自備各項器材設備,如攝影所需之器材及特別照明設施或其他耗電量大之設備,並自備移動式供電設施。現場錄影、錄音、轉播、架設機具等,均應會同本監人員於事前至館區現場勘查、協調,於本監同意後施作,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環境安寧者,其法律及賠償責任概由使用人負責。

九、為保障民眾參觀權利及安全考量,使用人不得佔用非申請使用場域,以免妨礙民眾參觀動線或滋生事端。

十、場地使用人或其所屬人員於場地使用期間,除依法令及契約規定活動,應受本監現場督導人員之管制,其現場使用之機具設備,本監不負保管及保全責任。

十一、本監於必要時得請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期間,對其工作人員、參觀民眾及本監相關督導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等,其保險資料並應於場地使用前提送本監備查。

十二、使用人對非自行創作而公開展演之行為及展品,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書,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由使用人負完全法律之責任。

十三、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期間,本監得於現場攝影、錄影存檔並擷取其活動資料收錄於本監出版品或各種刊物,使用人不得拒絕。

十四、場地使用申請案獲准後如因故取消檔期,原申請人應適時發布新聞並張貼大型海報公告;若因未善盡公告義務致引發爭議概由原申請人負完全責任;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取消檔期,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其致使本監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五、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期間,得免費使用館區停車場,本監不負車輛保管及保全責任,其有收益情形應歸屬本監,不當使用致生損害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之行為由該行為人負責。

十六、使用人違反本要點或契約規定之情形,本監得取消或停止其使用,並於取消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日起一至三年內拒絕受理其申請案;其屬情節重大或經本監認為其不適宜使用者,得再延長一至三年或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七、場地使用人之申退手續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如不具正當理由辦理申退次數過於頻繁,致影響館區場地之調度使用,本監得依前點之規定辦理。

十八、使用人於館區辦理活動,如有出版刊物、影片或其他於報章媒體發表評論,其內容有影響矯正機關形象,本監得依本要點第十七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其因涉及汙衊或毀謗,情節重大者本監得依法移送法辦,致本監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