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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發文日期: |
111.12.02 |
發文字號: |
東監教字第111110030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內容已不合時宜,且「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可茲遵循,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因無涉機密性,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
一、目的:為鼓勵本監收容人積極參與各項教化活動,藉活動參與培養其榮譽及自信心,以養成奮發向上之精神,特訂定本獎勵實施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參與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之收容人。
(二)參與非競賽表演性活動之收容人。
(三)投稿本監東監園地或新生雙月刊未刊登者,或閱讀一本書籍並撰寫一篇心得報告,經審查通過者(每篇內容六百字以上)。
(四)參加本監舉辦之短期訓練班(才藝班、讀書會、繪畫班、空中大學等),表現優異者。
三、採計方式:依收容人參與教化活動項目,採點數累計制。
各項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參加監外活動比賽:
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者,計一點。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前三名者,計二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未獲獎者,計一點。
(三)參加監內、外舉辦各項文藝活動有具體表現者,計一點。
四、獎勵方式:
(一)獎狀: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二十點時,教誨師檢附統計表及相關資料,簽請提報頒發獎狀一幀,以資鼓勵。
(二)加分: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十點時,教誨師檢附統計表及相關資料,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以資鼓勵。
五、考核:教誨師就所屬教區收容人參加教化活動項目據實登錄於點數統
計表上,每月統計後公於各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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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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