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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發文日期: 111.09.05
發文字號: 宜監總字第1110401988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
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一、為辦理外役分監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作業,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返家探視資格及應準備文件如下:
   (一)外役分監受刑人有配偶、親屬或家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1.移入外役分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2.申請返家探視前二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
   (二)申請返家探視資格如下:至外役分監次月起算滿二個月,受刑人始可申請。
      1.刑期未滿三年,每月一次。
      2.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含七年),每二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得每月一次。
      3.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第三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得每二個月一次;其進至第一級,得每月一次。
      4.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二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一級,得每二個月一次。
      5.無期徒刑,每三個月一次。
      6.六十五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一次,不受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7.依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返家探視,同一事由以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返家探視應準備文件如下:
      1.申請返家探視申請書。
      2.本人及探視對象之戶籍謄本正(反)面,文件日期應為申請返家探視當月前三個月內。
      3.家屬同意書,文件日期應為申請返家探視當月前三個月內,並附簽立同意書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以上文件,請於申請返家探視月份之前月五日前送審核。
三、返家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三日以上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其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
四、返家探視起始及返監時間表如下:
 
 
    地點
 
時間
宜蘭縣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花蓮縣
新竹縣(市)
苗栗縣
臺東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起始時間 十四時 十一時 十一時 十一時 十一時 九時 七時
一般例假
返監時間
十時 十一時 十三時 十五時 十七時 十七時 十七時
連續三日
返監時間
十時 十一時 十三時 十五時 十七時 十七時 十七時
在途期間
小時

小時

小時
十二
小時
十四
小時
十六
小時
十八
小時
 
 
五、如受刑人因居住地位處偏遠、交通不便,在途期間得由受刑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並經審核後增加之。
六、本注意事項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