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
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一、為辦理外役分監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作業,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返家探視資格及應準備文件如下:
(一)外役分監受刑人有配偶、親屬或家屬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申請准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1.移入外役分監執行期間,作業成績連續二個月均達法定最高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2.申請返家探視前二個月均無違規紀錄且教化、操行成績均無減分紀錄。
(二)申請返家探視資格如下:至外役分監次月起算滿二個月,受刑人始可申請。
1.刑期未滿三年,每月一次。
2.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含七年),每二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得每月一次。
3.刑期逾七年未滿十五年而累進處遇第三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得每二個月一次;其進至第一級,得每月一次。
4.刑期十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第二級,每三個月一次。但累進處遇進至第一級,得每二個月一次。
5.無期徒刑,每三個月一次。
6.六十五歲以上之受刑人,得每月申請返家探視一次,不受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7.依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返家探視,同一事由以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返家探視應準備文件如下:
1.申請返家探視申請書。
2.本人及探視對象之戶籍謄本正(反)面,文件日期應為申請返家探視當月前三個月內。
3.家屬同意書,文件日期應為申請返家探視當月前三個月內,並附簽立同意書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以上文件,請於申請返家探視月份之前月五日前送審核。
三、返家探視期間,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三日以上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其期間不包括在途期間。
四、返家探視起始及返監時間表如下:
地點
時間 |
宜蘭縣 |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花蓮縣 |
新竹縣(市)
苗栗縣
臺東縣 |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
嘉義縣(市)
臺南市 |
高雄市 |
屏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
起始時間 |
十四時 |
十一時 |
十一時 |
十一時 |
十一時 |
九時 |
七時 |
一般例假
返監時間 |
十時 |
十一時 |
十三時 |
十五時 |
十七時 |
十七時 |
十七時 |
連續三日
返監時間 |
十時 |
十一時 |
十三時 |
十五時 |
十七時 |
十七時 |
十七時 |
在途期間 |
四
小時 |
八
小時 |
十
小時 |
十二
小時 |
十四
小時 |
十六
小時 |
十八
小時 |
五、如受刑人因居住地位處偏遠、交通不便,在途期間得由受刑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並經審核後增加之。
六、本注意事項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