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發文日期: 111.09.05
發文字號: 宜監總字第111040198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說  明: 一、旨揭遵守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遵守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
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一、返家探視期間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當地警察機關(派出所、分駐所)報到蓋章及簽註到達時間,且每日應至探視地所轄警察機關報到,由值班員警逐日記明報到時間及蓋章。到家、離家準備返監時及翌日至警局報到後,應即視訊或撥打電話:(○三)九八九四一六六轉分機四五二或四五三、或直撥(○三)九八九三三一七回監報告,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之時間內回監報到。
 
二、返家探視期間,應與機關保持聯繫並接受視訊或電話查訪,查勤狀況列為下次返家探視准駁依據。回報及受查訪時,應於足資辨識之處所下或由探視家屬陪同視訊通話。
 
三、返家探視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限於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不得逾離至他縣市。
 
四、返家探視期間,應注意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且應端正個人行為,不遊蕩或涉足不正當場所。
 
五、不要做無謂應酬,不賭博、不吸毒、不酗酒、不吸菸、不做違法行為,絕對嚴禁無照、酒後駕車或喝酒帶酒氣回監。
 
六、應遵守法紀,謹言慎行,嚴禁從事有損監譽、藉機滋事或向仇家尋仇報復等之行為。
 
七、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因突染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輛事故等因素,而無法按時回監者,應以最快之方法報告本監(聯絡電話:(○三)九八九四一六六轉分機四五二或四五三、或直撥(○三)九八九三三一七),並先口頭申請延期,由本監另行指定回監期日。
 
八、經奉准延期回監者應定時回報本監,於回監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應有「村里長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
(二)車輛事故應有警察機關之『事故證明』。
(三)突染疾病需住院醫療或隔離者應有「公、私立醫院證明書」,始為有效。
 
九、應持「家屬聯絡簿」供受探視家屬簽註機關訪查人員姓名與訪查時間、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到家時間與離家返監日期及時間,並請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女監主管簽章。
 
十、請注意回監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凡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將依外役監條例相關規定處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逾時返監或未歸時,當日案發後即以公文通報執行之檢察署及向監所或外役監所在地之檢察署告發脫逃罪嫌。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十一、回監報到時,應簡單輕便,所需攜入物品應於返家前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可攜帶回監,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十二、違反前揭各應遵守事項者,依相關規定處分,如涉違法,依法送辦。
 
十三、本遵守事項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