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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日期: 111.09.05
發文字號: 基所總字第111050051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自一百十一年九月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故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 二、本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士、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本所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

()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單房間職務宿舍:供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因員工之需求,得由總務科簽核後變更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之使用。

二、本所宿舍有空置時,由總務科通知各科室統一辦理申請作業,但為照顧女性同仁,得予優先借住單身宿舍;為應實際管理需要,得由總務科簽核後調配宿舍。

三、申請人應先填具申請單(如附件一)及積點表(如附件二)。

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並按配點之多寡依序核配宿舍。配點相同且宿舍不敷分配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計點標準:依照本所職務宿舍計點標準積點表辦理。

五、機關編制內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

()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但依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檢義字第七四八六號函規定「……輔購(建)住宅地點距離服務機關學校非當天能夠上、下班往返者,得經服務機關學校首長核准繼續借住」者,不在此限。

()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

六、依規定借用職務宿舍,應辦理借用手續,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三)並辦妥公證手續,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機關管理需調配同仁已借住之宿舍,得由總務科簽核後調配借住人不得拒絕。而重新訂定契約所生之公證費用,由機關負擔。

七、借用人應妥善維護管理借用宿舍,如有修繕之必要者,應填具宿舍修繕申請單(如附件四),送總務科核辦。

八、借住人應妥為維護宿舍,並維持環境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本所財物之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九、宿舍借住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或其他易燃物品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之財物損失,借住人應負一切責任。

十、宿舍與周遭環境之安全及衛生,由總務科定期派員巡查,並做成巡查(如附件五及六)陳核。

十一、其他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