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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發文日期: 111.01.06
發文字號: 北女所秘字第110020005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規定訂定

二、目的為善用社會資源強化輔導功能落實志工分類及運用,建立公正考核制度以協助收容人適應社會生活並建構優質之矯正服務品質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

(三)品行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教化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四、志工延聘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履歷表如附件一),教誨志工每兩年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外社會志工於每年年底經所長核准延聘下年度志工若志工團體於年度中需更替入所輔導之志工仍須審核通過後始得延聘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皆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予續聘時應繳回志工識別證但擔任本所志工任期未滿者仍應依第九點予以考核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教誨志工得依其實際出席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

七、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秘書戒護科科長總務科科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由秘書擔任主席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少入所服務十二小時以上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二項目分別為志工身心健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考核情形得為志工解聘或續聘參考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矯正署及本所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本所與收容人之資料

(五)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亦不得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六)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七)志工所實施之教化內容不得有影響本所紀律或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

(八)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核准後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本所聲譽者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