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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
發文日期: |
111.01.06 |
發文字號: |
北女所秘字第110020005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部分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依據: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規定訂定。
二、目的:為善用社會資源,強化輔導功能,落實志工分類及運用,建立公正考核制度,以協助收容人適應社會生活,並建構優質之矯正服務品質。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
(三)品行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教化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四、志工延聘: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履歷表(如附件一),教誨志工每兩年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外,社會志工於每年年底經所長核准延聘下年度志工,若志工團體於年度中需更替入所輔導之志工,仍須審核通過後始得延聘。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皆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予續聘時應繳回志工識別證。但擔任本所志工任期未滿者,仍應依第九點予以考核。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教誨志工得依其實際出席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
七、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秘書、戒護科科長、總務科科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由秘書擔任主席。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少入所服務十二小時以上。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二)項目分別為志工身心健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考核情形得為志工解聘或續聘參考。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矯正署及本所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本所與收容人之資料。
(五)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亦不得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六)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七)志工所實施之教化內容不得有影響本所紀律或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
(八)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核准後,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本所聲譽者。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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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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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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