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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校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含修
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並
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勵志中學 |
發文機關: |
勵志中學 |
發文日期: |
110.12.17 |
發文字號: |
勵中總字第11012040870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校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含修
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並
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一、本校為加強教職員停車場之管理,期使維護良好秩序,確保人車平安及保持場內整潔,以發揮方便與安全之停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由總務處、警衛隊共同管理;整體規劃、分配由總務處辦理,秩序維持,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校員工得視個人需要,持本人汽車行照(行照若非本人登記者,限親屬間並檢附證明資料)、駕照向總務處辦理登記。
四、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如係換乘機車亦不得佔用汽車位,更不可以其他物品佔用固定車位。
五、切勿隨意拋棄紙屑、果皮及其他廢棄物等,以隨時保持場內之整潔。
六、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因未遵守本要點規定致生損害時,亦同。
七、本校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八、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九、本校因服勤地點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達及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考量,且機關學校外路邊停車位有收費之情形,符合財政部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三八一五○號函釋免徵使用停車場規費,惟日後因主管機關認定仍需按規費法徵收停車費時,另行簽報核定之。
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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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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