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7:31

檢送本校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含修 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並 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勵志中學
發文機關: 勵志中學
發文日期: 110.12.17
發文字號: 勵中總字第11012040870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校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含修 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並 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勵志中學教職員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一、本校為加強教職員停車場之管理期使維護良好秩序確保人車平安及保持場內整潔以發揮方便與安全之停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由總務處、警衛隊共同管理;整體規劃分配由總務處辦理秩序維持,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校員工得視個人需要,持本人汽車行照(行照若非本人登記者限親屬間並檢附證明資料)駕照向總務處辦理登記。

四、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如係換乘機車亦不得佔用汽車位更不可以其他物品佔用固定車位

五、切勿隨意拋棄紙屑果皮及其他廢棄物等以隨時保持場內之整潔

六、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因未遵守本要點規定致生損害時亦同

七、本校停車場僅供停車空間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八、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九、本校因服勤地點無便利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達及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考量且機關學校外路邊停車位有收費之情形符合財政部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三八一五○號函釋免徵使用停車場規費惟日後因主管機關認定仍需按規費法徵收停車費時,另行簽報核定之。

十、本要點經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