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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
發文日期: |
110.07.15 |
發文字號: |
彰輔訓字第110051003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已不符合現行實務運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為提供參與本院各項活動之公益團體、志工暨本院同仁親友因來院洽公、教學、參訪而申請臨時住宿,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臨時住宿應填寫申請單,可先以傳真或電話聯絡之方式申請。(如附件)
三、申請經核可後向總務科承辦人領取鑰匙,借用人離院前,請將鑰匙歸還總務科承辦人。
四、臨時住宿處所內所需公用設備由本院提供(含水、電及必要家具),其他消耗性物品(如沐浴用品…等)由借用人自備。
五、住宿前或住宿中若發現處所內之公有物品有損壞、故障情形時,請主動向承辦人員反映,並由總務科派員查看,以明責任歸屬。
六、室內之公用財物、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請愛惜使用,私有財物請自行保管妥當。
七、臨時住宿處所內嚴禁酗酒、賭博、喧嘩、置放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八、請保持處所內及周圍環境之整潔,並注意水電之使用,以維護公共之安全。
九、借用期間以 30 日內為原則,超過 7 日,須支付宿管理費及水、電等費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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