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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發文日期: 110.07.15
發文字號: 彰輔訓字第1100510033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申請臨時住宿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已不符合現行實務運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為提供參與本院各項活動之公益團體、志工暨本院同仁親友因來院洽公、教學、參訪而申請臨時住宿,爰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臨時住宿應填寫申請單,可先以傳真或電話聯絡之方式申請。(如附件)

三、申請經核可後向總務科承辦人領取鑰匙,借用人離院前,請將鑰匙歸還總務科承辦人。

四、臨時住宿處所內所需公用設備由本院提供(含水、電及必要家具),其他消耗性物品(如沐浴用品…等)由借用人自備。

五、住宿前或住宿中若發現處所內之公有物品有損壞、故障情形時,請主動向承辦人員反映,並由總務科派員查看,以明責任歸屬。

六、室內之公用財物、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請愛惜使用,私有財物請自行保管妥當。

七、臨時住宿處所內嚴禁酗酒、賭博、喧嘩、置放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八、請保持處所內及周圍環境之整潔,並注意水電之使用,以維護公共之安全。

九、借用期間以 30 日內為原則,超過 7 日,須支付宿管理費及水、電等費用,但因業務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