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五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0.05.26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0045181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第五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五、證人、鑑定人因到庭所需之往返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
費用支給。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
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標準車廂)、公共汽車及輪船為
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但身體殘障或行動
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
證人、鑑定人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
或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
,得搭乘經濟艙級之飛機。
因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而搭乘
飛機者,檢察機關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
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搭乘計程車、高鐵或飛機者,檢察機關
應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