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一、股份有限公司以董事為負責人,並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公司法第八條及第二百零八條定有明文。本件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
依異議人檢附該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其上明載義務人公司之董事
長為異議人,則執行機關於通知義務人公司清繳滯欠稅款之通知書上
,載明異議人為義務人公司之負責人,並無違誤。
二、公司登記具有公信力,是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
,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
人,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甚明。本件異議人雖執稱其已退出義務人公
司,嗣後該公司之法律責任與其無關云云,惟查義務人公司之變更登
記事項卡既載明異議人仍為該公司之董事長,且依異議人所檢附之「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亦列明異議人為負責人,則異議人陳稱已「退股
」乙節,縱屬實在,在義務人公司未辦理負責人之變更登記前,異議
人仍為該公司之負責人,異議人之主張,顯難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