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某氏係上訴人之祖母,該上訴人因強盜而殺害某氏,就殺害尊親屬一部 分之行為言,固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當,若就全部分之 強盜殺人而論,實與當時應適用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之規定相合,審核事 實,該上訴人所犯之罪,乃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百五十條競 合適用之情形,與同法第七十四條前半段,想像上數罪俱發之規定,顯有 不同,依全部法優於一部法之原則,絕無兼用兩條而依第七十四條處斷之 餘地,原審竟引刑法第七十四條,顯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