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查科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律有規定用新台幣者有未規定用新台幣
者,法院於辦理此項案件,其主文應如何記載,亟應制定標準以資劃一,
茲提示如下:甲、凡法律未規定用新台幣者,則判決主文內之罰金及罰金
易服勞役或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易科罰金者,均無庸記載銀元。
乙、凡法律規定用新台幣者,如科處罰金則主文內應記明新台幣,於其數
額下用括弧註明新台幣三千元折合銀元一元,其易服勞役之標準,仍須記
明銀元,如依同一法律而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依法得易科罰金時
,則主文內易科之標準,仍寫明銀元,而於易科標準之下用括弧註明 (銀
元一元折合新台幣三元) 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