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逾期居留行方不明的外籍移工,經人檢舉藏匿某地,派出所警員據報前往
而查獲,並帶回派出所內調查其身分及行方不明期間居住、工作情形,警
員詢問調查完畢後,將移工暫留在辦公室內看管,但未束縛移工之身體。
移工趁看管之警員走出辦公室倒水而不注意之際,逃離派出所,並聯絡知
情的友人騎機車將移工載回友人的住處藏匿。數日後,警方查悉移工居住
地點後,將移工查獲帶回派出所調查,並發現友人藏匿移工之事實,友人
亦承認。則移工從派出所逃逸,是否觸犯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依法逮
捕、拘禁之人脫逃罪(按移工是否成罪涉及友人是否成立刑法第 164 條
第 1 項藏匿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