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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資料類別:法律問題座談 2191 筆

1.
發文日期:114.12.26
要  旨:
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第 125  條第 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偵查中經檢察官查扣財產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本案經法院判決有
罪確定,判決主文就犯罪所得未諭知沒收,並於理由交代犯罪所得應發還
被害人,故不為沒收之諭知。本案犯罪所得既未經法院宣告沒收,執行檢
察官就扣案財產部分應否辦理發還被害人程序?
2.
發文日期:114.11.21
要  旨:
對於非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及犯罪被害人
補償覆審會,是否須待家事事件程序確定後,方得據以認定具犯罪被害人
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所稱法律上親子關係之子女身分?
3.
發文日期:114.11.17
要  旨: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之加害人,對未滿 7  歲之申請人為胸部及下體之撫
摸行為,申請人得否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4.
發文日期:114.07.25
要  旨:
行為人因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經法院判處所得財物新臺幣 300  萬
元應予連帶追徵並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以其財產連帶抵充
之,全案於 98 年 2  月 1  日確定。嗣行為人通緝到案,旋即發監執行
,並查詢其名下無財產,故未沒收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惟行為人於入監後
考量到繳納犯罪所得有助於假釋審核,於 111  年 1  月 1  日具狀表示
欲繳納全部犯罪所得。按「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 10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
行,不得執行。」刑法第 40 條之 2  第 4  項定有明文。行為人具狀表
示欲繳回犯罪所得,地檢署執行科得否收受該筆款項?
5.
發文日期:114.07.25
要  旨:
逾期居留行方不明的外籍移工,經人檢舉藏匿某地,派出所警員據報前往
而查獲,並帶回派出所內調查其身分及行方不明期間居住、工作情形,警
員詢問調查完畢後,將移工暫留在辦公室內看管,但未束縛移工之身體。
移工趁看管之警員走出辦公室倒水而不注意之際,逃離派出所,並聯絡知
情的友人騎機車將移工載回友人的住處藏匿。數日後,警方查悉移工居住
地點後,將移工查獲帶回派出所調查,並發現友人藏匿移工之事實,友人
亦承認。則移工從派出所逃逸,是否觸犯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依法逮
捕、拘禁之人脫逃罪(按移工是否成罪涉及友人是否成立刑法第 164  條
第 1  項藏匿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罪嫌)。
6.
發文日期:114.07.24
要  旨: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究否屬刑法第 91 條之 1 
第 1  項所載「特別法之罪」?
7.
發文日期:114.07.09
要  旨:
當事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該戶籍事務所能否作為其住所?
8.
發文日期:114.01.08
要  旨:
當事人主張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時,未當場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所列事項,如有符合羈押之事由,對當事人可否聲請羈押?
9.
發文日期:113.12.19
要  旨:
申請人因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11 條、第 13 條第 1、2 款情形,於
112 年 7  月 1  日前已簽分「返補」案號但尚未送審議會審議之案件,
是否仍要送審議?若有前述情形而尚未簽分「返補」案號之求償案件,是
否仍要向申請人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10.
發文日期:113.11.21
要  旨:
為使補償金額與受害情節相當,應賦予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
會得不受限於性侵害補償金所列各等級給付範圍,而有縮減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