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 111.01.12 法律字第 11003512280 號公告、法律字第 1120350 6250 號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法規及項目,自 114.05.17 停止適 用
法務部就有關依「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請領 退職酬勞金,涉有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之說明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一定金額 以下之補助及交易」計算方式,應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各該機關團體 」之全年度補助或交易總額各別計算,避免造成不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
財團法人若已停止運作多年,若其董事長因死亡缺位,且無法依相關規定 由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時,主管機關得依財團法人法 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並指定臨時董事長, 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以對其送達,俾利辦理解散清算、廢止設立 許可等程序及後續法人變更登記事宜
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 裁定確定之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 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 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 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 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法務部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所指「當場舉發」包含「肇事」 案件,是否違反處罰法定原則一案之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 113.02.20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04410 號函及其附件, 自 114.05.01 停止適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所定「緩起訴處分確定」,係指當事人已不得 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以爭執該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即緩起訴處分已發生形 式上確定力
為強化機關首長督導查察戒護勤務及督考各督勤人員執行勤務督導之功能 ,修正「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督勤人員工作事項表」,並自 114.0 5.01 起生效
衡以現今離島交通及通訊工具日益發達,時空背景均異於昔日,爰取消離 島矯正機關首長補假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餘尚未辦理之補假,依加 班補休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