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就地方機關首長擔任某宮廟特定祭典活動「總爐主」是否有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適用進行說明,仍需依各 該宮廟相關組織編制及管理章程並審酌其職務內容依具體個案認定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身分關係揭露義務之 違法行為時點及裁處權時效起算疑義之說明。未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之行為 係屬繼續性之不作為,於身分關係揭露作為義務消滅前,其違法行為尚未 終了,其裁處權時效起算點應自「補行揭露身分關係時」起算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前段適用疑 義之說明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但書第 3 款「禁止其 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適用疑義 之說明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適用疑義之 說明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一定金額 以下之補助及交易」計算方式,應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各該機關團體 」之全年度補助或交易總額各別計算,避免造成不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禁止其補助 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今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適用疑義案之 說明
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工商(業)發展投資策進會,係具有一定組織、名稱 、目的、事務所,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非法人團體, 如由公職人員擔任相關職務時,該非法人團體原則應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法務部就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2 項適用疑義之說 明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禁止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交 易行為,於機關團體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情形,仍須符合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限於以公告程序辦理之 採購,始為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