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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查詢結果

法規諮詢意見

6421.
發文日期:051.03.08
要  旨:
查遺囑處分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究遺囑人之意
思定之。本件就繼承人余○科所立遺囑之內容以觀,其將後龍鎮後龍底段
第一三九之一號水田一筆分與其子余○文一節,以係對於余○文應繼分之
指定,而非遺贈,故余○文就其他財產似無繼承權。至其他繼承人倘因此
項應繼分之指定致其特留分受侵害者,則其他應繼承人似得依法行使扣減
權。 (參照民法第一一八七條) 。
6422.
發文日期:039.09.28
要  旨:
查養子女應從收養者之姓,為民法第一○七八條所明定,但收養者有配偶
時,養子女究應從養父之姓抑養母之姓,則依同法第一○七七條比照同法
第一○五九條辦理。故除養父本身為贅夫身分外,養子女應以從養父之姓
為原則,如有從養母之姓者,應推定為養母違反民法第一○七四條而單獨
收養子女,此項收養關係苟養母之配偶未向法院請求撤銷固屬有效 (參照
司法院三十五年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 ,但養子女與養母之配偶間則
仍無收養關係存在,於此場合,該從養母之姓之養子女,對其養母之配偶
之財產自不能有民法第一一四二條之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