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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民字第 12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查遺囑處分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究遺囑人之意
思定之。本件就繼承人余○科所立遺囑之內容以觀,其將後龍鎮後龍底段
第一三九之一號水田一筆分與其子余○文一節,以係對於余○文應繼分之
指定,而非遺贈,故余○文就其他財產似無繼承權。至其他繼承人倘因此
項應繼分之指定致其特留分受侵害者,則其他應繼承人似得依法行使扣減
權。 (參照民法第一一八七條) 。
全文內容:查遺囑處分究係遺贈,抑係應繼分之指定,應就具體情形審究遺囑人之意
          思定之。本件就繼承人余○科所立遺囑之內容以觀,其將後龍鎮後龍底段
          第一三九之一號水田一筆分與其子余○文一節,以係對於余○文應繼分之
          指定,而非遺贈,故余○文就其他財產似無繼承權。至其他繼承人倘因此
          項應繼分之指定致其特留分受侵害者,則其他應繼承人似得依法行使扣減
          權。 (參照民法第一一八七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38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