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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05050 號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第 15 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第 16 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
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