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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1114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