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 於收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