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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1114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現行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
第 20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
於收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