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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6800 號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70 條
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第 83 條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
字。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