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由受託人為之。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 字。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