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公益信託攸關公共利益,須經許可始能設立,並應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監督。因而公益信託名稱之使用,有加限制之必要,以杜冒用或其他不
法情事發生。財團法人若欲為公益信託事務,其受託之事項必以其章程或
登記之業務範圍內者為限,而與設立財團之目的相符
主 旨:有關民眾向貴會申請設立全國性「財團法人自然信託與環境資訊基金會」
,是否符合信託法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12 年 5 月 2 日農授林務字第 1121611026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83 條規定:「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公益信託之名稱或使
用易於使人誤認為公益信託之文字(第 1 項)。違反前項規定者,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2 項
)。」公益信託攸關公共利益,須經許可始能設立,並應接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監督。因而公益信託名稱之使用,有加限制之必要,以
杜冒用或其他不法情事發生(本條立法理由參照)。本件財團法人申
請設立案,其名稱中已註明為財團法人,性質上應無使人誤認為公益
信託之虞,惟此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監督權責,仍應由貴會依法
審認之。至於該財團法人若欲為公益信託事務,其受託之事項必以其
章程或登記之業務範圍內者為限,而與設立財團之目的相符(本部
97 年 3 月 18 日法律字第 0970008886 號函參照),並應依信託
法第 70 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