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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5780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16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