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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廉財字第 11105001340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9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法官、檢察官,指依法官法所定之法官及檢 察官;所稱戰時軍法官,指依軍事審判法規定於戰時辦理偵查、審判及執 行職務之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