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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1554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