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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10980 號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現行
第 8 條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
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
規定。
第 63 條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 64 條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
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 85 條
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