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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10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涉
及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主    旨:有關信託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
          財團法人,涉及信託法第 8  條、第 63 條、第 65 條及財團法人法第
          11  條適用疑義 1  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0  年 4  月 16 日衛授家字第 1100010494A  號函。
          二、按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關係,委託
              人如已死亡,則得由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繼承人終止之(信託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包括
              信託利益全部為委託人以外之人享有,以及部分為委託人享有,部分
              為他人享有),除信託行為就信託之終止另有訂定外,須由委託人及
              受益人共同終止之(信託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另信託法
              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雖無「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等語,惟該項
              非屬強制規定,故信託行為如就信託之終止另有訂定(例如終止須得
              第三人同意、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不得終止等),除有違反信託本旨或
              有悖於公序良俗外,自應從其訂定(本部 93 年 8  月 26 日法律決
              字第 0930033879 號函;王志誠著,信託法,2020  年 2  月 8  版
              1 刷,第 319  頁及第 320  頁參照)。
          三、次按財團法人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捐助章程,應記
              載事項如下:…二、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五、未依規
              定將全部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關於設立財團法人之捐助
              行為,乃以設立財團法人為目的,捐出一定財產之單獨行為,其與契
              約行為不同。於捐助人之捐助行為生效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
              定,且捐助行為係負擔行為,捐助人於財團法人成立時,負有移轉財
              產之義務,捐助人捐助之財產成為財團法人成立基礎之財產(本部
              109 年 5  月 12 日法律字第 10903506550  號函參照)。
          四、本件信託契約書第 2  條固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惟第 1  條信託目
              的載明:「緣甲方(按:委託人)因立志於公益慈善事業,願將畢生
              戮力所得之財產捐助成立○○○慈善基金會,因甲方事業繁忙且略感
              身體不適,故暫將甲方名下財產信託於受託人,以利日後成立基金會
              時,以甲方名義代為為捐助相關管理處分行為,…。」其第 6  條及
              第 7  條更約定於信託存續期間,不做信託收益之分配,○○○慈善
              基金會成立後,受託人應即將信託財產移轉交付予基金會。是以,本
              件信託關係究屬「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抑或「信託利益非
              由委託人全部享有」之情形,非無疑義,此涉及個案事實認定,應由
              貴部先予釐清。又本件捐助人所為捐助行為,其生效之時點究為何時
              ,以及捐助行為生效時之金額、捐助章程所載捐助財產之總額為何?
              因來函並未檢附捐助章程,且涉及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財團法人之個案
              事實認定事項,仍應由貴部依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權審認之。另查本
              件委託人之繼承人等針對信託關係,似已提起相關訴訟,併請貴部斟
              酌。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