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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753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35 條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
,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