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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753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現行
第 35 條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 ,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