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入所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所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五、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六、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七、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被告為身心障礙者、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前項 各款所涉內容之意涵者,看守所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與被告在所權利義務相關之重要法規、行政規則及函釋等,宜以適當方式 公開,使被告得以知悉。
看守所認被告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 式接見。 前項通訊費用,由被告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被告無力負擔且看守所認為 適當時,得由看守所支付之。 前二項接見之條件、對象、次數之限制、通訊方式、通訊申請程序、時間 、監看、聽聞、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