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 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 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遴選視同作業受刑人之人數及配置,由監獄視實際需要報監督機關核定後 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