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