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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6640 號
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