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相同性別之二人於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存
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與其生母發生法律之親子關係,並類推適用民法有
關非婚生子女之規定
主 旨:有關貴部函詢於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存續中受
胎所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及其從姓等節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8 年 12 月 3 日台內戶字第 1080147705 號函。
二、按現行民法對於子女與生母間之身分關係,係依分娩之事實為判斷,
是子女與生母間具有分娩之事實者,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是
謂分娩者為母之原則。又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
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
釋參照),由於生父並無分娩事實,針對非於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
女,僅得透過認領或準正之方式,建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民法第
1064 條及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本件所詢相同性別之二
人於成立施行法第 2 條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子女,即因分娩之
事實,與其生母發生法律之親子關係,無待任何表示,並類推適用民
法有關非婚生子女之規定(如子女稱姓、親權行使等)。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