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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6360 號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現行
第 75 條
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
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40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書、資料或物品。
民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32 條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33 條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
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
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