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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7350 號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
第 24 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
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
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